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 我省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表彰和鼓励为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设立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
第二条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经浙江省科学技术厅登记备案并受其监管和指导,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支持设立的社会科学技术奖,授予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环保等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为做好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保证奖项评审质量,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指导意见》和《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城乡建设领域技术创新特点,制定本奖励章程。
第四条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原则是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提升技术水平、培养科技人才。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授奖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设奖单位为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数智交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为共同发起单位。资金来源由发起单位赞助以及社会捐赠等。工作经费由发起单位承担。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为加强对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管理,设立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组。
第七条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采取推荐、受理、专业评审组初评、评审委员会评审、奖励委员会审定、公示、奖励委员会审定批准和奖励办公室公告授奖制度。
第八条 奖励委员会由设奖单位、发起单位代表、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交通环保领域知名专家、学者及管理部门有关人员等组成。奖励委员会委员9~15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专家、学者占60%以上。
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建设科学技术奖日常组织与管理工作,奖励工作办公室设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第九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库;
二、审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受理、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为完善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产生,专家库由省建设厅、省水利厅、省交通厅相关专家库中的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委员25~30人,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4人,委员若干人。评审委员会专家聘期至年度评审工作结束,组成人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保密。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专业评审组推荐获奖项目的评审,提出一、二、三等奖建议获奖项目名单;
二、提出重大贡献奖人选的评审意见;
三、向奖励委员会报告评审结果;
四、对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五、为完善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
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2人,委员若干人。
奖励工作办公室根据当年推荐项目类型的具体情况,从专家库中根据行业、专业、学科等情况建立分库,报奖励委员会批准。评审前随机抽选具备条件的专家,聘期至年度评审工作结束,组成人员名单在评审结束前保密。
第十三条 专业评审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受理项目及重大贡献奖人选的初评;
二、按评审标准和规定的授奖数量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获奖项目;
三、对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初评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为完善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奖励范围和条件
第十四条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分为项目奖和重大贡献奖。
第十五条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奖励范围包括本省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环保等领域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的科技成果:
一、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智能化管理、计算机软件等科技成果;
二、引进、消化、吸收后再创新的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三、为行业服务的标准、规范、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技基础性研究成果;
四、为支撑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五、有组织有措施进行大规模推广应用的科技成果;
六、采用技术创新成果完成的重大工程项目。
第十六条 推荐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技术(或方法)上有重要创新,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行业领先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显著,并经过较大规模的推广应用,取得明显效益。
三、成果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对提高行业或技术领域的技术含量,推动行业或技术领域科技进步作用明显。
第十七条 推荐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奖主要完成单位和个人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第一完成单位应当是在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主要完成单位应当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和推广应用过程中提供重要的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关键的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
三、主要完成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项目总体技术方案的设计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解决过程中做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十八条 推荐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重大贡献奖申报条件: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在科学技术工作领域,直接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成果,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建设科技事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在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活动中,取得系列或重大成果,引起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式发展,对产业结构升级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显著。
三、曾获得浙江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及以上或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项目负责人。
第四章 推荐和受理
第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奖采取第三方推荐制。由省级、设区市的工程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厅直单位;省内高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或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推荐,个人推荐限每人推荐两项。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和推荐个人应对推荐项目进行认真审查,并填写由奖励办公室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出推荐意见和奖励等级建议,推荐单位应加盖公章,推荐人员应签字。
第二十一条 推荐项目提供的证明材料(推荐书附件)应当完整、真实、可靠,并说明推荐项目的主要创新点、社会与经济效益分析、第三方评价意见、学术及专利技术等情况。
第二十二条 推荐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应按贡献大小排序,名额应按照相应的奖励等级推荐。
第二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由项目主持单位或第一完成单位与其他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共同向推荐单位申报。
第二十四条 推荐项目必须无知识产权争议。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推荐项目不予受理:
一、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并由于国家安全和保密原因不能公开的成果;
二、已获得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三、不符合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范围和条件的;
四、项目未通过验收(评估)或验收(评估)不满一年(软件类六个月)的;以及标准规范施行不满六个月的;有工程依托的项目,未提供工程交(竣)工报告;
五、推荐书及其附件材料不齐全或未按要求填写的;未进行纸质申报的;
六、同一项目内容经上一年度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未授奖的。
第二十六条 重大贡献奖候选人采取专家或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制,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作为推荐单位(人):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或浙江省工程勘察设计大师;
二、省级、设区市的工程建设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推荐的省建设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人选应征得本人的同意,并填写推荐书,推荐书必须由被推荐人签字。推荐单位、推荐专家和被推荐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八条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推荐项目奖和重大贡献奖候选人的形式审查。经审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评审标准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项目奖分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获奖项目不超过30项,且不超过申报项目的40%;其中,一等奖加二等奖的数量不超过15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重大贡献奖为个人奖项,每三年评审一次,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3名。具体奖项数量可根据当年申报情况由奖励委员会确认。
项目奖评审标准:
一、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重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国际同类技术先进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高,取得重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一等奖。
二、在关键技术或系统集成上有较大技术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推广应用、产业化程度较高,取得显著较大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二等奖。
三、在关键技术上有创新,有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省内同类技术领先水平的;通过推广应用,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对行业技术进步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的,可评为三等奖。
第三十条 项目奖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项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相应的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通过初评的授奖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的方式,通过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一等奖和二等奖项目需2/3(含)以上委员同意,三等奖项目需1/2(含)以上委员同意。
三、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且应有2/3(含)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四、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推荐授奖项目,通过承办机构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三十一条 重大贡献奖评审程序:
一、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人资料由奖励工作办公室提交专业评审组进行初评。
二、通过初评的候选人资料,提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评审采取会议评审相的方式,通过记名投票产生评审结果。评审会议须有2/3(含)以上评审委员会委员参加,且以到会评审委员会委员2/3(含)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三、重大贡献奖参选本人不参与该奖项的评审。
四、奖励委员会对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审定,且应有2/3(含)以上委员同意方为有效。
五、奖励委员会审定的推荐授奖人员,通过承办机构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5天。
第三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审委员会以及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1本人是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被评审项目奖主要完成单位的主要完成人或重大贡献奖的被推荐者;2本人与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重大贡献奖被推荐者有利害关系。
评审专家具有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评审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或重大贡献奖被推荐者认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活动可能影响公正的,可以在评审前申请其回避并说明理由。
评审工作人员的回避,参照评审专家。
第三十三条 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及专业评审组的评审专家和参与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密。评审专家以及参与评审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签订保密协议。
第六章 异议处理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项目持有异议,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说明原因,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五条 异议分为实质性异议和非实质性异议。凡对项目的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以及推荐书填写内容不实提出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对完成人、完成单位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对评审等级的意见,不属异议范围。
第三十六条 实质性异议,由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协调解决,必要时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项目主持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第三十七条 在公示期提出放弃推荐获奖的项目,经奖励委员会同意,下一年度可重新申报。
第七章 批准和授奖
第三十八条 奖励委员会对公示期结束后没有异议或异议处理完毕的推荐获奖项目进行审核和批准,并发布公告。
第三十九条 一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5人,二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12人,三等奖授奖人数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5个。
鼓励各获奖单位对获奖者进行奖励,奖励额度可自行确定。推荐标准:重大贡献奖奖金10万元;一等奖奖金5万元;二等奖奖金2万元;三等奖奖金1万元。
第四十条 奖励办公室向授奖的单位和个人分别颁发奖状和证书。
第四十一条 本奖项获奖项目优先推荐省、部科学技术奖。
第八章 监督及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评审和异议处理中存在的问题,都可向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奖励委员会、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举报或投诉。
第四十三条 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实行评审信誉制度,信誉记录作为选定评审委员会委员和专业评审组委员人选的重要依据。依据评审工作纪律,制订《浙江省建设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监督管理办法》),评审专家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奖励委员会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通报其工作所在有关单位。
第四十四条 参与奖励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循私舞弊,违反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奖励委员会依照《监督管理办法》取消其相应工作,并通报其工作所在有关单位。
第四十五条 授奖项目如有剽窃、弄虚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在媒体上公布撤销其奖励,追回奖状和证书,并视情节取消其一定时期内单位和个人申报获奖项目的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奖励章程自2024年7月17日起实行。
第四十七条 本奖励章程由奖励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