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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造人管[2015]2号
根据《浙江省建设类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浙建考(2014)1号)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2015年度《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考试中已认定违纪违规考生的准考证号、违纪行为以及处理意见公告如下。考生如对所认定的违纪违规事实存在异议,可在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未陈述申辩的,将依法依规作出正式处理决定。联系电话:0571-88079802。
浙江省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2015年造价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决定
序号 | 准考证号 | 违规行为 | 处理意见 |
1 | 33041100222 | 违反规定翻阅参考资料 | 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2 | 33011103606 |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照要求放置 | 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3 | 33051100404 |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照要求放置 | 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4 | 33033104307 |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照要求放置 | 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5 | 33031102117 |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照要求放置 | 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6 | 33011102818 | 将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考场且未按照要求放置 | 给予本次该科目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 |
7 | 33093101829 |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 | 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
8 | 33034106125 | 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 | 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
9 | 33021104015 | 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 | 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
10 | 33083101616 | 使用手机等工具接听、接收或发送考试信息 | 给予本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和2年内不得参加相应考试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