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标[2011]29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
为严格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准入,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工作质量,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和实地核查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依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资质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真实、规范。
(一)要认真核对企业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是否与原件一致。是否符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二)要实地核查申报企业的情况。重点核查申报企业股东出资情况、办公场所、人事代理关系、社会保险及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发票的真实性。经实地核查后要出具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由单位及核查人员盖章签字。
(三)要根据审核情况出具初审意见,随同企业申报材料、实地核查报告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二、规范和完善资质审核程序
我部根据加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需要,规范和完善资质审核程序,进一步做好资质审核工作。
(一)实行资质审核专家评审制度。我部将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
(二)组织对申报企业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抽查,抽查率为30%-50%。
(三)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实地抽查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我部网站上进行公示。
(四)对经公示、实地核查没有异议的企业,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的形式发布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
三、切实强化资质动态监管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实行申报企业注册造价工程师、工程造价咨询业绩等公示制度。对于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嫌疑或被举报的企业和个人,要及时开展核查。经核查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对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企业的动态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实时监管。对取得资质后,资质条件发生变化又未及时调整,且不符合资质标准的,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本通知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