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站市[2008]11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2006)82号)的有关规定,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决定开展2008年度浙江省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定期检查的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前取得甲级资质的浙江省境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 定期检查的内容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的情况
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市场行为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质量情况
三、 定期检查的程序
1、企业自查并填报《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表》一式四份(见附件1),于3月底前将检查表交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定期检查表的有关数据按截止2008年2月29日的情况填写。分支机构填写《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2)。
2、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于4月底前将《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3)和初审结果一并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3、定期检查结果于5月底前公布。
四、定期检查的结论
定期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符合现行资质等级标准、不符合市场行为要求或严重存在执业质量问题,以及不按规定报送定期检查材料的,定期检查结论为不合格。
五、乙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定期检查由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实施,要求各市于4月底前完成,并在5月底前将《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分支机构基本情况表》、《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结果汇总表》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六、根据定期检查结果,将组织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抽查工作,具体通知另行印发。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八年三月十四日
抄 送:省建设厅、省建管局,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省建设厅赵如龙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