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
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第278号公告),以及我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厅直接实施的部分建筑业类企业行政许可事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建发[2005]8号)、《关于我省建筑业类企业资质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建建发[2005]56号)精神,现就我省部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重新核定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建设部令第135号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分甲级和乙级两类,因此,我厅不再受理暂定级资质的申请,变更等事项。
二、我厅于2004年12月31日前核发的乙级和暂定级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3月31日。请各有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照建设部令第135号和278号公告自行整改,整改后符合要求后,于2006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我厅申请重新核定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