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函建字143号
宁波市建委: 你委市建工(1997)357号《关于申报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根据目前实际情况,经研究,复函如下: 一、监理单位受业务委托,按规定从事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业务,无须另行申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二、监理单位如需面向社会单独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必须申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三、望你委与宁波市计委相互配合,共同抓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