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价协函[2006]0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中价协各专业委员会及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
我协会《关于统一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的通知》(中价协[2005]015号)印发后,各地区、各行业的造价员归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通知的要求已陆续开展了换发《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换证)的工作,现对全国换证工作中出现的一些共性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换证人员原有的专业和级别的确定
由于原各地区、各行业造价员考试的专业和级别各不相同,考试专业由2个到8个不等,有不分级别的、有分三个等级的,因此对换证人员原有的专业和级别问题,请各地区、各行业管理机构应采取归并的办法,暂时不能归并的,可按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暂时保留原专业设置和级别。
各地区、各行业管理机构在本次换证工作结束后,造价员资格考试的专业应按《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设置,不再设置级别。
二、持有二个或二个以上专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换证
本次换证后,每个造价员应一人持一证。
(一)对持有地区或行业二个或二个以上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各管理机构可在其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内登记除主专业(即资格证书首页登记的专业)外的其他增项专业。
(二)同时持有地区和行业二个或二个以上专业资格证书的造价员,如专业相同,可在地区或行业任选一个管理机构进行换证;如专业不同,应自选一个主专业在地区(或行业)的管理机构换证,如需保留其他专业,可持新证在行业(或地区)的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增项,行业(或地区)的管理机构应在其资格证书的“增项专业登记栏”内进行专业增项登记。
三、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人员的换证
对跨地区或行业变动工作的造价员,为确认其原证书的有效性,本次换证应坚持哪里取证哪里换证的原则,换证后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各地区、各行业管理机构不能对其他地区或行业颁发的证书进行换证。
四、造价员由于所在单位的工作需要,跨地区或行业工作,可不必在临时工作所在地的管理机构备案。
五、同时具有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员资格证书人员的换证
已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的人员,不应再持有造价员资格证书,可不参加本次的换证工作。
六、本次换证的期限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换证工作要求在200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
二OO六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