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保证工程造价咨询工作质量,加强资质管理力度,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第173号令《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认可,并应当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按月上报咨询成果业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于每月5号前上报上一个月的工程咨询成果业绩,各市造价管理机构于每季度的第一个月15日前汇总上报省站,同时附电子数据软盘(*.xls格式);
2.在省工商注册的驻杭咨询单位,报表报省造价管理总站,其它咨询单位的报表报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
3.上报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应为纯造价咨询业绩,不包含招标代理、监理等业务;
4.咨询单位月报表中的“项目个数”,以出具的咨询报告个数为准;“营业收入”,以上月实际收入为准;“备注”栏,注明在外地承接的咨询项目的地点;
5.各单位上报的业绩报表,是资质核准、晋级以及日常检查的考核指标之一,无故不按时上报汇总表,则业绩考核为零。
附件:1. 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咨询成果季报表
2.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月报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六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