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站造[2006]4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
为了加强工程造价计价管理,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的自律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统一换发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事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5]558号)和浙江省建设厅《关于上报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管理机构的函》([2005]函建字354号),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人员统一换发证书,新证名称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现对有关换证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1.持有原浙江省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并参加了2005年度继续教育的人员;
2.已调入我省的持有外省(市)或专业部核发的概预算(造价员)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并参加了2005年度继续教育的人员。
二、换证上报资料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一份(见附件1);
2.浙江省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
3.继续教育合格证明;
4.申报单位汇总表(见附件3)并形成*.xls数据软盘。
三、换证程序及时间安排
1.申报(2月8日~2月17日)
各单位应组织持证人员认真填写换证申请表,准备申报材料,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于2006年2月17日前将汇总后的换证人员资料集中上报单位所属地的市级造价管理机构,在省级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单位的换证资料直接上报我站。
2.初审(2月20日~2月28日)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对上报的换证资料进行初审后,应于2006年2月28日前分别将汇总的合格人员名单(见附件4,形成*.xls数据库)、连同换证申请表等有关资料,报送我站复审。
3.复审(3月1日~3月8日)
我站会同省造价管理协会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市上报的换证资料进行复查,确定复审合格人员名单,并重新编号。
4.公布(3月9日~3月10日)
复审合格人员经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从业人员管理领导小组核准后,由我站发文公布。
5.发证(3月11日~3月31日)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公布的合格人员名单制作由我站提供的新版《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以及从业专用章,并于3月底前发放完毕。造价从业人员在领取新版证、章的同时将旧版证、章一并上交。
新版证、章自2006年4月1日起启用,旧版证、章同时作废。
四、其他
1.造价从业人员在换证的同时如需变更单位的,则应按本省原有规定先完成单位变更,再进行换证申请。市造价管理机构在汇总时应注明变更情况。
2.各市造价机构应按本通知要求,严格把关。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换证:
(1)脱离工程造价岗位一年以上的;
(2)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单位从业;造价工程师注册单位与概预算资格证书的服务单位不一致的,或持有多个不同服务单位的概预算编审资格证书的;
(3)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继续教育不合格;
(4)在工程造价业务活动中有过失,造成重大损失,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5)本次换证未申报的。
3.联系人:徐成; 联系电话:0571-88835928、88050693-307
附件:
1、《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换证申请表
2、《浙江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变更申请表
3、《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换证汇总表
4、浙江省 市《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换证申报人员汇总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06年1月13日
抄送: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省建设厅、省建筑业管理局,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各市造价管理协会,省建设厅赵如龙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