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标造函[2006]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管理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以下简称149号部令),将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发布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4号)同时废止。由于新、旧办法中资质标准内容发生变化,所以按149号部令要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标准将进行重新核定就位。为了在资质就位期间不影响企业正常的经营活动,现将资质就位工作期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 各单位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新标准的资质就位工作。
2. 凡在2006年6月30日有效期届满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可延续使用到2006年12月31日,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仍可用原资质证书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3. 各咨询企业应认真贯彻149号部令的要求,做好资质就位的各项准备工作。
4.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就位的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