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发(2012)104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96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意义
2004年施行的《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73号)对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解决新形势下工程造价方面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做好与新法规、规范的衔接,省政府对173号令做了修订。修订后的《办法》对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行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是深化了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促进市场形成工程价格运行机制建设,推进了全过程造价动态管理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改革进程。《办法》吸收了我省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实践经验,适应了建设市场发展的需要,为促进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是将国有投资建设项目造价管理作为重点,进一步强化工程计价活动的约束力,对减少和防止工程建设腐败现象,遏制商业贿赂行为,更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是为建筑业转型升级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法律支撑,强调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计提和按期支付工程价款的要求,对建筑业安全发展、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和谐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是明确了政府对工程造价的管理职责和内容,将促进管理部门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管理效能。
五是完善了造价咨询行业管理与自律内容,强调了造价咨询企业和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将有助于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规范化、科学化发展。
二、准确把握《办法》的主要精神
《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内容丰富,实施中更具有可操作性、针对性和有效性。主要精神有:
一是进一步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相关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和机构依法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二是进一步突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的重要性,健全完善了编制与管理体系。
三是进一步确立建设工程造价的基本原则和具体程序,重点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中的造价管理和结算管理,提出了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施工合同备案要求。
四是专门增设一章强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管理,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从)业人员管理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五是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健全信息共享、协同监管机制,建立咨询行业信用档案和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公布制度。
六是进一步加大了违法责任追究力度。
三、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
1.明确目的,突出重点
坚持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为目的,以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为监管重点,强化全过程造价动态监管机制建设,全面提升造价管理工作服务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大局的能力和水平。
2.广泛宣传,统筹协调
把《办法》的宣贯作为今年的重要工作任务,制定宣贯计划,利用多种媒介进行宣传讲解,组织开展相关学习活动。注重将《办法》的宣贯与当地实际工作紧密结合,做好与相关管理部门协调、衔接和联动,确保《办法》全面实施。认真收集、分析《办法》实施中的问题和贯彻实施工作中的经验,及时总结、及时交流、及时完善。
3.建立制度,强化监管
建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制度,进一步强化一次性补充定额、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健全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三价公开监管机制,形成有效的闭合式管理,确保国有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建设双方合法权益,科学引导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4.依法行政,提升水平
要根据《办法》要求充实造价管理工作行政执法内容,切实履行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职责,加大计价市场监管力度,严肃查处工程计价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各市造价管理机构要加快工作方式转型升级,管理和服务并举,全面提升综合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办法》的宣贯工作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具体负责落实。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