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计发[1998]2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丽水地区计委,省造价管理总站:
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一批降低22项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1998]43号、浙财综[1998]11号)精神,现将涉及我省建设系统的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向施工单位从按建筑安装工作量的0.5‰降低到0·46‰;设计单位从按当年设计收入的0.2‰降低到0.18‰计收。
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收费标准从不超过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的0.5%-1%降低到0.3%-0.6%,并实行限额管理。1996年城市房屋拆迁总面积在90万平方米以上的,拆迁管理费率从不超过0.5%降低到不超过0.3%;拆迁总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以内的,拆迁管理费率从不超过0.7%降低到不超过0.5%;拆迁总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下的,拆迁管理费率从不超过1%降低到不超过0.6%。市(她)所在地的拆迁管理费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3元,县(市)的拆迁管理费每年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元。
三、劳动定额测定费。凡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进行定额测定编制工作,并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不超过建安工作量的O.3‰-1‰,降低到0.2‰-0.8‰;未单独设立劳动定额管理机构的各级定额管理站,其测定劳动定额只是为编制概预算定额服务的,按本通知一项降低后收费标准执行;对在测定的基础上单独编制劳动定额,且为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标准从在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基础上增加0.3‰-0.5‰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降低到在第一项降低后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0.1‰-0.3‰的定额测定费一并收取。
四、监理工程师证书费。收费标准从每套36元,降低到第套10元。以上收费标准从1的8年t月l日起执行,希望各地立即通知有关收费单位,严格按降低后的标准收费,并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取得联系,做好收费许可证的变更手续。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计财处联系。
浙江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