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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定额

浙江省建设厅、省计经委、省财政厅 关于规范建设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计取办法的通知

-- www.zjzj.net 1998-01-09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政策文件]、 [定额天地-94定额]

浙建建[1998]12号、浙计经基[1998]16号、浙财基字[1998]1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建管局)、计委(计经委)、财政局、省级有关厅、局:

    省建设厅、计经委、建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浙建定[1995]194号)文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劳保统筹基金费用由统筹管理机构按工程造价的1.6%单独计取。该文下发后,省统筹管理机构至今尚未成立,个别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其他形式集中收取1.6%,在当地建筑施工企业内部调剂使用。在这次清理建设项目收费中,省政府浙政发[1997]136号文取消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集中代收的行业劳保统筹基金。为认真贯彻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有利于施工,特别是国有、城镇大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的生活稳定和社会安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劳动保险费用计取办法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取消浙建定[1995]194号规定按工程造价1.6%计取的行业劳保统筹基金。建筑安装工程间接费定额内的劳动保险费不分工程类别,另按直接费的2%(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8%)调整增加。

    二、自1997年1月1日起完成的建安工程量,凡未结算的可按上述规定结算,已经结算的工程,以及由于承包方原因造成拖延工期在1997年1月1日以后完成的建安工程量,不再追补和调整。

    三、施工企业收取调整增加的劳动保险费用后,都必须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所在地的社会劳保统筹。截止1998年12月31日,仍未参加当地社会劳保统筹的施工企业,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追回按直接费2%(安装工程按人工费的18%)计取的劳动保险费用,并上缴当地社会劳保统筹机构。

    四、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外,其它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另行收取建筑施工企业劳保统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任何费用必须经省建设厅、省计经委、省财政厅等三个部门批准,否则建设单位及银行应拒绝支付。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建设厅、省计经委、省财政厅
一九九八年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