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站价[1996]19号
各市(地)造价管理站(处)、定额站、造价信息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统一基价水平以外的价差计算,适应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根据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我们组织编制了《浙江省建筑工程万元材料消耗定额》(1994)(以下简称土建万元定额)、《浙江省市政工程万元材料消耗定额》(1994)(以下简称市政万元定额)、《浙江省人防工程万元材料消耗定额》(1994)(以下简称人防万元定额),现予以印发,与新计价依据同步施行。现将万元定额的使用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建万元定额适用于本省工业、民用建筑以及构筑物工程的基价直接费价差价格指数(次要材料价格指数即小指数,综合价格指数)的测算。各市(地)造价信息中心应按照当地的单项材料市场信息价定期测定、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在本地区统一使用,并及时报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心备案。
二、市政万元定额适用于本省高级或次高级道路工程,低级道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堤防工程,排污工程,给水、燃气、供热附属设施工程等有关价格指数测算。省造价信息中心据此定期测定、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全省统一使用。
三、人防万元定额适用于本省人防掘开式工程、人防坑道式工程的有关价格指数测算。省造价信息中心据此定期测定、发布相应的价格指数,全省统一使用。
四、鉴于市政工程、人防工程、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的基价现状及其工程特点,为简化统一上述相应工程的1994年基价水平,有关价差采用下列价格指数直接调整:
(一)市政工程:除市政万元定额中带"※"符号的主要材料价差按预算用量采用价差法计算外,其它次要材料价差(含人工、机械费价差)的价格指数分别为:
1、高级或次高级道路工程 39.36%
2、低级道路工程 22.96%
3、桥梁工程 61.40%
4、隧道工程 48.65%
5、堤防工程 28.69%
6、排污工程 6.61%
7、给水、燃气、供热附属设施工程 40.48%
8、管道安装工程 138.13%
(二)人防工程:除人防万元定额中带"※"符号的主要材料价差按预算用量采用价差法计算外,其它次要材料价差(含人工、机械费价差)的价格指数分别为:
1、掘开式工程 59.72%
2、坑道式工程 61.21%
人防工程的概算直接采用下列综合价格指数(大指数)调整。不再另行计算主要材料价差:
1、掘开式工程 150.33%
2、坑道式工程 146.93%
(三)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房屋修缮工程:除人工、材料价差按预算用量采用价差法计算外,机械费价按机械费指数91%调整。
五、安装工程定额基价价格指数由省造价信息中心负责测定、发布,全省统一使用。各地施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造价管理总站,以便研究解决。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