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站定[1996]17号
各市(地)造价管理站(处)、定额站:
本省建设工程新计价依据自1995年10月1日颁发施以来,我们陆续收到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反映的一些问题。为正确贯彻新计价依据,我们将通过《浙江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分期分批采用综合解释或补充定额的形式予以解答或补充。作为新计价依据的补充与完善,并与新定额一并贯彻施行。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