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定额
浙计经基[1994]1265号
各市(地)计委(计经委)、建委(建设局)、建设银行、省级有关厅、局(总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改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宏观调控手段,加强投资计划和控制的基础工作,根据浙江省工程建设概预算定额修订领导小组统一安排,由省计经委会同省城乡建设厅、省建行和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负责修编了《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1994年),现经修编领导小组审定,将予以颁发,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是本省编审工程建设设计概算其他费用的依据。凡1994年12月31日以前批准的设计概算暂时不予调整,工程实施中应根据实际不可避免的超支情况,在概算调整时综合考虑。
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要纳入动态管理轨道,随着有关法规、物价变化,应对费用项目和标准及时修订、补充。
浙江省城乡建设厅、省计经委、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