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建定[1993]263号
各市(地)建委、计委、杭州、金华、温州、嘉兴建管局(处),省级有关厅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14号《关于再次调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的通知》和我厅会同省计经委共同下达的浙建[1993]18号《关于调整一九九二年杭州市部分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省建设厅、计经委、建设银行浙建定[1993]184号关于人工费单价调整等规定精神编制了《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浙江省(1993)台班单价表》,现印发给你们,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建筑工程以一九八八年单位估价表机械费为基数增加机械费价格指数124%(已包括前二次机械费调整),并以此纳入各市(地)的调价指数,可计取间接费和利税。
二、安装工程的机械台班费定额基价指数调整,详见附件。
三、机械化专业施工工程和单独发包的部分工程以及市政工程应根据定额机械台班耗用量,按调整后的浙江省机械台班单价计补价差。
四、园林工程以定额机械费为基数增加机械费调整指数82.6%。
五、建筑工程概算定额机械费调整,不分工程结构类型,也不分建筑物和构筑物,一律以工程直接费为基数,加概算机械费价格指数,其指数调整为6.31%。
六、已办工程结算的不再调整。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