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发〔2008〕22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温州市政园林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合理确定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标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办法》(浙建法〔2006〕4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和《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的规定,现就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计价规定如下: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是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设工程质量见证取样检测费、建筑施工企业配合检测及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的试验费和建设单位对具有出厂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验(规范另有要求的除外),不包括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有特殊要求需检验试验的费用。其费用计入建设工程造价。
二、建设工程质量专项检测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研究试验费项目列项,其费用由建设单位与检测单位根据工程质量检测的内容和要求在合同中约定,列入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三、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施工组织措施费项目列项。检验试验费的内容及费率详见附表。
四、各级招投标监管机构应按照本通知要求,在工程招投标中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用的计取。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得以低于本费率的下限竞价。其他有关计算规定按《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规定执行。
五、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市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联系。
附表:《建设工程检验试验费用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