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站市[2009]22号
根据《浙江省建筑业类企业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浙建法(2006)82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监督检查实施细则》(浙建站市(2008)16号)、《关于开展2009年度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的通知》(浙建站市(2009)11号)等文件规定,我站对2009年度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定期检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期为5月31日。
审查意见中要求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的,由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进行核查后上报。申报企业对审查意见有疑义需要申诉的,可以提供书面说明材料,通过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于5月31日前报我站,逾期不予受理。
如任何单位及个人对参检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或其他情况有举报的,请于5月31日前以书面资料向我站反映,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有具体内容。
联系地址:杭州市湖墅南路503号迪尚商务大厦中楼9楼90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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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