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法函[2006]33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编办、科技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农业部、水利部、商务部、卫生部、文化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航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监总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办公厅(室),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电力公司,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2006年立法计划的要求,为了加强建筑节能管理,降低建筑物使用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室内热环境质量,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我部起草了《建筑节能管理条例》。现送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请于2006年2月24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我部政策法规司。
联系人:冉洁
电 话:010-58933552
传 真:010-58933742
电子邮箱:jshbfgch@sina.com
(电子版见www.cin.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