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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

舟山: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

-- www.zjzj.net 2016-05-09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舟建发[2016]51号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含)后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依据本通知规定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规则执行。

    二、按照《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分为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除清包工工程、甲供工程、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设工程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外,其他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的建设工程,采用一般计税方法。

    三、由于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计价口径不同,本通知发布之日后发布招标文件的招投标工程,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计税方法;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非招投标工程,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计税方法。对于不属于可采用简易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不能采用简易计税方法。

    四、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标的招投标工程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且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的,如原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应签订承包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价款调整办法。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发出招标文件的尚未开标的招投标工程,应发布招标文件补充文件,按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依据执行。

    五、营改增后,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办公室应及时发布营改增计价需要的价格要素信息价。

    六、各工程造价咨询及招标代理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规则,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与造价机构在招标控制价、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营改增调整后的计价规则正确执行。

    七、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与造价管理办公室。

舟山市住房与城乡建设局
2016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