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造价投资办[2016]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建建发(2016)144号文)文件精神,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进行调整,现将《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予以转发,同时结合杭州市实际补充规定以下内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营改增后,杭州市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民工工伤保险费率调整为0.122%,计算规则不变。
二、调整《杭州市地铁工程预算定额》(2010版)施工取费费率,费率标准详见附件一。
三、调整《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2012年修订)施工取费费率,费率标准详见附件二。
四、附件一、附件二适用于增值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
五、除本通知上述规定外,其余均按《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执行。
附件一、《杭州市地铁工程预算定额》施工取费费率表
附件二、《杭州市交通设施工程预算定额》施工取费费率表
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
2016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