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价〔2016〕2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6〕227号)文件精神,满足我市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等文件(详见附件1、2)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民工工伤保险费按我市发布的《关于转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甬建价〔2014〕5号)和《关于明确宁波市建设工程民工工伤保险费计价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4〕540号)文件执行。
二、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时,轨道交通(地铁)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调整详见附件3,交通设施工程施工取费费率调整详见附件4,概算综合费率调整详见附件5。
三、机械费用的调整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价时,机械费用的调整由“指数法”改为“价差法”,具体调整方法如下:
1、机械费价差=市场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机械台班费用
2、市场机械台班费用=(定额机械台班费用-机上定额人工费-定额燃料动力费)×0.95+(机上定额人工费+机上人工费价差)+(定额燃料动力费+燃料动力费价差)
3、机上人工费、燃料动力费的价差可依据我市人工市场信息价及燃料动力除税市场信息价确定。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价时,机械费用的价差仍采用“指数法”调整。
四、“营改增”后宁波市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的调整详见《宁波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综合版)登载的“宁波市建材价格信息编制使用说明”。
五、本通知与《转发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甬发改投资〔2016〕227号)同步执行。
附件1:《关于发布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费率的通知》(浙建站定〔2016〕23号)
附件2:《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浙建站信〔2016〕25号)
宁波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