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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

嘉兴:嘉兴市建委嘉兴市发改委嘉兴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

-- www.zjzj.net 2016-03-04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交通局、港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控制和治理施工现场扬尘,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现将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通知》精神遵照执行,现就规范和调整我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计取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通知》附件1“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调整表”注1中,增列“创建县(市、区)标化工地的,按省级相应费率乘以系数0.7。同一工程不得重复计取创标化工地增加费,以获得的最高等级标化工地费率计取。”《通知》规定计取的创标化工地增加费是按照工程实际发生的相应费用测算的,如工程实际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如合同约定创国标而实创省标),可按工程实际获得的标化工地等级费率标准的85%取费,但应同时追究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如工程创标化工地超过了合同约定的标准(如合同约定创省标而实创国标),可按工程实际获得的标化工地等级费率标准的90%取费。

    二、《通知》附件2“建设工程扬尘污染防治费用明细表”所列的各项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企业在项目实施阶段必须落实到位,项目监理单位也应对此强化有效针对性监督,并分别做好施工和监理记录。各级管理部门要加强行政监管和检查,督促工程扬尘防治措施全面落实到位。同时要求在施工合同中必须明确工程扬尘防治措施不到位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三、施工企业在项目管理中应对安全文明施工费设立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建立完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台帐备查。施工企业若违规将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挪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六十三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予以处罚。”

    四、根据实际情况,我市安全文明施工费按《通知》规定计取延期至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已招标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按原约定执行。合同约定可政策性调整的工程,2016年4月1日后发生的工程量可按《通知》规定调整计取。

    附件:关于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的通知(建建发[2015]517号)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2016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