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衢住建建﹝2012﹞188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绿色产业集聚区分局、局属相关单位:
为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合理确定工程造价,规范招标控制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2年10月23日
衢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控制价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维护发承包双方合法权益,依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90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建建发〔2009〕93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控制价,是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计价依据和办法,按设计施工图纸计算的,对招标工程限定的最高工程造价。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市建设造价管理站实施,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的备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其它工程建设项目,可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也可采用定额计价,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第六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第七条 招标控制价应按以下依据编制:
(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二)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
(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与工程造价计价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五)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六)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七)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招标控制价中的风险费用应由招标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自行确应定,并在编制说明中详细说明。
第九条 招标控制价应在招标文件公布,并在编制说明中明确招标控制价编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人工、材料、机械台班、费率等对应《造价信息》的期次,延期开标的,应对招标控制价进行及时调整。
第十条 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在招标文件备案前,将招标控制价等相关资料报送至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招标人报送招标控制价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备案表》(见附件1);
(二)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
(三)工程量清单;
(四)招标控制价成果文件(附电子文档);
(五)编制单位的资质证书,造价执(从)业人员的注册证书。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备案管理机构应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招标人报送的招标控制价以下内容进行查验,不符合要求的,应告知招标人原因并由招标人改正重新报送。
(一)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公章、资质印章、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及印章是否齐全;
(三)工程量清单是否符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强制性条款及浙江省补充条款规定;
(四)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省、市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时,应当在开标前规定的时限内向招标人书面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或相关内容可能影响评标的,招标人应当调整招标控制价,并在开标前规定的时限内发布通告,同时补报备案管理机构备案。相关时限按招标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控制价编审单位和造价执(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条件、执业行为、工作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建设工程造价、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接受他人财务、谋取其他利益的,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