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政办发[2003]7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湖州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等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湖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机关,按各自职责负责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办理合同备案、推行合同示范文本、培训合同管理人员、监督合同履行、调解合同争议、依法查处合同违法行为,具体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项目业务开展前依法签订。项目通过招投标的,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签订。 签订建设工程合同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六条 除招标代理合同使用市建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的文本外,建设工程合同应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 合同双方应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将合同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合同的结算条款、合同价,作为项目竣工结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正本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副本六份,用以备案及办理相关手续。 签订补充协议的,补充协议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应在签订后七日内向原合同备案机关备案。 第九条 合同备案应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备案资料三日内对备案合同进行审查。合同备案提供资料不全或备案合同有不符合国家、行业有关规定的内容的,应当告知合同当事人补正;合同当事人应当按要求补充资料、完善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双方应确定合同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合同台帐登记、资料保管、传递、奖惩措施等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 第十二条 合同双方因合同履行产生争议的,双方应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按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实行跟踪检查制度,合同管理机关应加强合同的订立及合同履行过程的指导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合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合同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机关按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县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州市建设局和湖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按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 二○○三年八月二十九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