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已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国家取消住宅项目综合验收制度以后,国内首部规范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近年来,杭州市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老百姓对居住区条件改善的要求与现有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缺乏执法监督依据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群众投诉和信访问题较多。如配套设施配建不足、权属界定不清及改变使用性质等等纠纷时有发生,造成生活不便,引发许多矛盾。然而,目前国家技术规范上只对一些技术指标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对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尚未做出明确规定。迫切需要结合杭州市实际,制定地方性法规,以保护群众利益,保障公民权利,规范行政机关、开发商行为。因此《杭州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应运而生。
《杭州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具体对以下内容作了规定: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范围、配套设施的建设和投资主体、配套设施的验收和移交制度、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与管理、法律责任。
为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房地产开发行为的监管,条例规定了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行政合同管理制度,既有实践基础,又创新政府管理方式,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合同应当明确配套设施的建设内容、开工及竣工期限、分期交付使用的批数及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配套设施建设。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核发《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对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配套设施建设合同义务的开发建设单位,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进行整改。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凭《配套设施建设合同履行确认证明》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
随着条例颁布施行,我市居住区的配套设施建设和管理将有法可依,在保障和维护广大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权利、构建和谐居住环境和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提升城市品位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信息来源:杭州市建设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