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建局〔2013〕5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施工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8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的范围为我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具体工作由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备案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2、建设各方主体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使用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主要条款须保持一致,确有必要另行约定的,在专用条款中另做约定。
3、发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施工合同备案资料报送至义乌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须附电子文档。
4、备案管理部门审查备案资料的完整性及合法性,查验相关原件;符合备案要求的,签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加盖合同备案专用章。未加盖备案专用章的合同不得作为有效的合同使用。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书面告知当事人修改,发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提交相关资料。
5、我局将进一步完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加大施工合同备案及施工合同双方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故意修改合同内容,背离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和投标文件中相关实质性内容的责任方,将按我局企业诚信行为动态考评标准扣分;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6、自2013年3月1日起实施招投标的建设项目执行施工合同备案。
附件: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86号)
义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