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住建发〔2012〕38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住建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2012]1号文件)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工程建设地址在本市的政府投资工程,应采用可调价格合同,人、材、机等价格要素需要实行动态管理的,在标文中明确调价的种类和方法。
二、标文或合同没有明确动态管理的价格要素种类,其合价(合价=材料用量×单价)占工程造价的比例达到1%及以上,且其结算价格与编制期价格相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及以上的,超过10%部分结算时应予调整,纳入动态管理。
三、政府投资工程动态管理应采取按工程形象进度或按月(季)的方式计算动态差价,并同期支付差价款。
四、《动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动态管理计算的基期“投标报价文件编制期”明确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报送截止日期。
五、工程实施期间大宗材料(包括钢材、水泥及水泥相关制品)的价格波动幅度在信息价发布月(上月的26日起至本月的25日止)内的某一时间段累计变动幅度达到10%、且在信息价发布月内的分段时间的绝对变动幅度值超过(合等于)20%时,应采取分段(按周、旬或半月)密集发布市场信息价,使用单位可以根据建材的实际采购时间点,采用该时段内的价格做为月实际结算价格。
六、我市人工市场信息价和指数的发布和使用仍按温住建发[2011]219号文件执行。
七、在贯彻使用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反映。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