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建建[2010]240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信用管理,规范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职专业人员的从业行为,促进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建设市场各方合法权益,现制定《温州市造价咨询信息卡登记规定》,请认真执行。
本规定自2010年10月15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联系。
二○一○年九月九日
温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人员信息卡登记规定
一、根据《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浙江省实施<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暂行办法>细则》、《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的通知》(浙建监[2006]8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站市[2010]8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政府投资项目廉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发[2008]41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温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造价咨询信息卡的监督管理,具体日常工作由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实施。
三、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含外地进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职专业人员(指取得注册证书的造价工程师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职专业人员均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卡登记手续,在造价咨询信用管理系统中登记并经确认通过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卡》和《造价专职专业人员信息卡》。
《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卡》和《造价专职专业人员信息卡》主要记录和反映企业和人员的信用信息,包括基本情况、业绩情况、良好行为记录、不良行为记录。其中不良行为及公示期具体详见附件一。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办理《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卡》登记手续时,需填写造价咨询企业信息卡申请表(见附件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二)专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员资格证书,以及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和人事存档证明(原件);
(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证明。
外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温设立分支机构的除以上资料外还必须提供浙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已经备案的证明(原件)。
省内外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温设立分支机构的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要求提供资料和总公司工商注册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出具该企业近两年信用情况证明(原件)。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在温设立分支机构但在温承接业务的只需提供第(一)点的材料、工商注册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为拟完成该承接项目的专职专业人员和该企业近两年信用情况证明(原件)。
五、凡在温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专职专业人员均需办理信息卡。造价专职专业人员在办理《造价专职专业人员信息卡》登记手续时,需填写专职专业人员信息卡申请表(见附件三),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和造价员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原件)。
(二)身份证、劳动合同、缴纳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
六、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造价专职专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发生变更后,应持已经办理变更的相关证明并填写信息卡变更申请表(见附件四)到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办理信息卡变更登记手续。
七、信息卡中处于公示期间的不良行为记录应向社会公开。
不良行为记录公示期间,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承接本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并对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建议不予通过,造价专职专业人员不得从事本市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工作并对造价工程师的延续注册申请建议不予通过。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有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将对该企业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并在下个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出的资质升级申请建议不予通过;造价工程师在一个注册周期内有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将在上报延续注册时同时上报不予延续注册的建议;造价员在一个验证周期内有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造价员将不予通过资格验证。
外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职专业人员在我市有不良行为的,除公示外,还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告知核准其资质、资格的行政主管部门。在不良记录公示期间,不能在温承接新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从事新的造价咨询工作。
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专职专业人员在承接业务以及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时应出示信息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时应提供信息卡,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对信息卡进行核查。
对未办理信息卡的造价咨询企业和专职专业人员有关单位不得与其签订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合同,各有关单位对其提供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应予以拒绝。
九、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造价咨询企业和专职专业人员不良行为书面通知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由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统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