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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

关于印发《温州市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www.zjzj.net 2003-05-28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温建建[2003]135号

各县(市、区)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住宅小区工程结算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107号部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和市政府66号令《温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温州市住宅小区竣工结算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温州市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结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住宅小区工程结算行为,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第107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及市政府第66号令《温州市住宅小区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住宅小区工程(包括住宅单体工程和小区配套工程)竣工结算,是指住宅小区单位完工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施工签证等,编制、审核、确定工程最终造价的活动。


      第三条 温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工作,温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受温州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结算的日常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权限范围内住宅小区工程竣工结算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方应在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第五条 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后,应在约定期限内审核,并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报告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报告提出异议的,应在提出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承发包双方对竣工结算达不成一致意见,应签署竣工结算确认书。


      第七条 竣工结算报告的编制、审核应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编审人员应在竣工结算报告和审核确认书上加盖资格章。没有造价工程师的发包方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负责组织审核。


      第八条 住宅小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实行备案制度。住宅小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未经备案,不得进行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竣工结算文件备案后,方可列入住宅小区工程综合验收备案资料,并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和财务决算的依据。


      第九条 住宅小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备案时应提供《温州市建筑工程竣工结算备案表》及相关资料。


      第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期限
      (一)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提交、审核答复、协商等期限,承发包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定其约定期限均为28天。
      (二)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经双方确认后,应在14天内报备案部门备案。
      (三)备案部门收到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特别复杂的工程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结算编制、审核人员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遵纪守法,严格按有关规定办事,对故意抬高、压低价格的,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备案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者,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温州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