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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

关于印发《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担保暂行办法》的通知

-- www.zjzj.net 2002-05-14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杭建市通知[2003]59号

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市建筑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促使市场监管社会化、法制化,加大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治本力度,确保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担保管理试点。现将《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担保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附:《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杭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担保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建立和健全建筑市场风险管理制度,降低工程实施风险,保护工程建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的顺利完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中开展工程担保试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凡我市市区内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标担保:
      (一)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报价前或者在投标报价的同时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招标文件和有关规定签约承包工程。
      (二)投标担保额度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
      (三)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四)投标担保的有效期限应比投标有效期限长15天,对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评标委员会将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而作废标处理。
      (五)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至时间后或在开标后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中标后在规定时间内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上述两种情况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招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与中标人签订工程合同的,应当按投标担保额的双倍予以偿还。
     (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四条 合同双方必须采取履约担保与支付担保,按照双方地位对等,方式对应的原则,业主要求中标人(承包人)提交履约担保或者履约保证金的,承包人应该提交,同时业主也应向承包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者支付保证金。承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或者履约保证金和业主提供的支付担保或者支付保证金落实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五条 承包人履约担保: 
     (一)履约担保是指担保人为保证承包人履行工程合同所作的一种经济承诺方式,其有效期为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和工程缺陷修复完毕之日。
     (二)履约担保可以采取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证金和担保人担保书的方式,也可采取承包人的同业担保,即由实力强、信誉好的承包人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一旦担保成立,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担保人将按合同约定对业主进行赔偿。履约担保额度:(1)采用银行履约保函方式为合同价的5%左右;(2)采用履约保证金方式的为合同价的8%;(3)采用担保书和同业担保方式的为合同价的10%。
     (三)提倡采用银行提供的履约保函方式。 
     (四)履约保证金可以是一笔质押现金,也可以是一张保兑支票或银行汇票。当承包人履约后,业主即退还保证金,若中途毁约,业主可予以没收保证金,并重新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业主不得挪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或变相垫资。
     (五)采用担保人提供担保书的,如非业主的原因,承包人没能履行合同义务,由担保人按以下方式之一承担其担保责任: 1、向承包人提供资金、设备及技术援助,使其能继续履行合同。 2、由担保人直接接管该工程或另觅经招标人同意的其他承包人完成合同的剩余部分,招标人仍按原合同履行合同。 3、按照合同约定,在担保额度内对招标人的损失支付赔偿。 (六)采用同业担保方式,必须由高资质企业(特级、一级企业)为同资质或低资质企业提供担保,拒绝两家企业相互担保或者多家企业交叉互保。对非业主的原因,承包人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内容同(五)1、2、3款规定。


      第六条 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 
      (一)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其实质为业主的履约担保,须同承包人履约担保对等实行,即业主通过担保人为其提供担保,保证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二)工程款支付担保可采取银行保函或者担保人担保书的方式,同时担保人可依法要求业主提供反担保,凡业主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由担保人代其支付工程款。
      (三)业主支付担保应该是全额担保,担保额度一般为工程合同价的15—20%。目前对大型工程(合同价3000万元以上)也可采用分段滚动担保,即待本段清算后,发包人应重新向承包人提交银行出具的保函或担保人提供的担保书,进入下一阶段担保。


      第七条 当承包人已按合同完成担保额度所规定内容,业主未能按时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可依据担保合同暂停施工,要求担保人及时承担支付责任和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 没有实行履约担保的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不符合开工条件,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按合同付清工程款项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合同双方要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确定的最新示范文本)通用条款规定,按时办理竣工结算;因业主拖欠工程款,对其新开发的建设项目也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杭州市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