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地方新闻 >丽水: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丽水市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的实施意见
地方新闻

丽水: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做好丽水市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工作的实施意见

-- www.zjzj.net 2013-04-19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丽建发[2013]11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市工程造价管理处:

        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93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2012〕242号)、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86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为切实做好全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以下简称“三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工作,加强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各县(市、区)要按照市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联合转发的《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建发〔2012〕210号)、《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丽建发〔2012〕207号)和市建设局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丽建发〔2012〕209号)及本市有关建设工程备案管理的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备案管理机构,落实备案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建设工程备案管理及信息报送工作。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投标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于2013年1月起实施“三价”信息报送和公开、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及工程合同备案,依法保密的建设工程除外。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市政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三、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当地“三价”信息报送、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工程合同备案的管理部门。具体工作可委托其造价管理机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统称“备案管理机构”)实施。

        市造价管理部门负责市本级“三价”信息报送和公开、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工程合同备案的管理工作和全市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管理工作。并负责管理和指导各县(市、区)备案管理工作。

        四、各县(市、区)要把招标控制价备案作为招投标备案的前置条件,竣工结算价备案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施工合同备案作为办理施工许可的前置条件,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五、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施工合同备案,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申请备案。

        备案实行网上申报、核查及备案。备案人向备案管理部门申请用户名及密码,登陆丽水造价网相应备案系统,按照要求填写备案信息,上传备案所需资料申请备案。

        备案管理机构登陆备案监管系统核查备案资料,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核查时如发现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备案管理机构应当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退回备案申请人,备案申请人修改满足备案要求后重新备案。

        网上备案核查通过后,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申请人凭打印的书面备案表、信息报送表、法人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相应的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申请人凭所有网上备案资料、法人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相应的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合同备案申请人凭打印的书面备案表、中标价信息报送表、合同正(副)本、法人委托书原件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相应的备案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以上书面资料备案管理机构留存一份,复印件需盖备案申请人单位公章。

        六、备案申请人在招标控制价网上备案的同时填写《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信息报送表》,在办理合同网上备案的同时填写《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中标价信息报送表》(指施工合同),在竣工结算价备案的同时填写《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表》。“三价”信息公开在市造价网上公开。

        七、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备案管理机构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工程招标控制价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备案。备案申请人办理网上备案时应填写和提交以下资料:

       1、《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2、《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信息报送表》;

       3、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4、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资料(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的电子文档,工程招标控制价审定文件及其附件);

       5、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八、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一般工程竣工结算价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备案,大型项目工程竣工结算价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备案申请人办理网上备案应填写和提交的资料:

        1、《丽水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表》;

        2、《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表》;

       3、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补充合同及其他有关资料;

       4、竣工图、工程变更文件、现场签证资料、工程索赔资料;

       5、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资料(工程量清单计价表的电子光盘、结算审核文件及其附件);

       6、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九、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的一次性补充定额由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协商编制后,备案申请人将一次性补充定额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备案后的一次性补充定额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一次性补充定额仅适用于该建设工程。

        实行招投标的建设项目对缺项定额子目已经确定中标价的,不再编制一次性补充定额,按中标价或已确定的价格结算。一次性补充定额网上备案应填写和提交的资料:

         1、《丽水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申请表》;

         2、一次性补充定额计价表及编制依据;

         3、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十、合同备案(包括合同变更和合同解除备案)应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后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备案管理机构备案。

        (一)合同网上备案应填写和提交的资料:

        1、施工合同:(1)、《丽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2)、招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5)、合同正、副本;(6)、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勘察、设计及监理合同:(1)、《丽水市非施工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2)、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4)、投标函;(5)、合同正、副本;(6)、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二)合同变更网上备案应填写和提交的资料。

       (1)《丽水市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备案表》;(2)、变更后的合同正、副本;(3)、有关变更证明资料;(4)、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三)合同解除网上备案应填写和提交的资料。

       (1)、《丽水市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备案表》;(2)、原备案合同正、副本(变更的还需提供变更后的合同正、副本);(3)、证明解除的有关资料;(4)、法人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合同备案管理机构要认真核查申请备案的合同及其有关资料,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网上合同备案。

       十一、丽水市建设局《关于施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丽建发〔2007〕189号)和《关于施行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的通知》(丽建发〔2009〕108号)等文件与本意见有冲突的,执行本意见的规定。

        附表1:丽水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表

        附表2:丽水市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表

        附表3: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信息报送表

        附表4: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中标价信息报送表

       附表5: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表

       附表6:丽水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附表7:丽水市非施工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勘察、设计)

      附表8:丽水市非施工类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监理)

      附表9 :丽水市建设工程合同变更备案表

      附表10:丽水市建设工程合同解除备案表

      附表11:丽水市建设工程一次性补充定额备案表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0一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