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转发《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建发[2012]210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发改局、财政局、市造价管理处:
现将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9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1、全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以下简称“三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工作,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2、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全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三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负责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三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工作,各地要指定该项工作的管理机构,落实联系人,并于2012年12月25日前将管理机构及联系人名单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价”信息报送和公开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采取抽查、全面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对各县(市、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3、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按照文件要求,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财政部门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第三条规定保障工作经费。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丽水市财政局
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