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丽建发[2012]20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市造价管理处:
现将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86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落实。
1、自2013年1月1日起,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负责全市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文件要求,负责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各地要指定该项工作的管理机构,落实联系人,并于2012年12月25日前将管理机构及联系人名单报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合同备案具体事项按照丽水市建设局《关于施行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丽建发〔2007〕189号)执行。丽水市建设局《关于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丽建发〔2009〕186号)自201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