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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

丽水:关于进一步明确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 www.zjzj.net 2011-09-19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丽建发[2011]119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我局于2009年7月1日印发了《关于施行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的通知》(丽建发〔2009〕108号),现就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作进一步明确。

        一、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备案采用备查式备案。备案时,备案管理部门可采用抽查、重点核查、全面审查等方式对备案资料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计价依据规定等情况进行审查。

        二、投标人经复核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在开标前10天向备案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备案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已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进行复核后重新公布。经复核误差占招标控制价(总价)3%及以内的,招标控制价不予调整,复核费用由提出人支付。误差占招标控制价(总价)3%以上的,招标控制价按复核后的造价进行调整,复核费用由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支付。

        三、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工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文件报送备案管理部门备案,未办理工程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的,不得办理招投标备案手续,未办理竣工结算价备案手续的,不得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鉴于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办理时间较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发包人可以先提交竣工结算价备案承诺书,等工程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后15天内报备案部门备案。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建设单位将备案有关资料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归挡。未经工程竣工结算价备案的竣工结算文件,不得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的的依据。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