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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

丽水: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工程造价管理的若干意见

-- www.zjzj.net 2011-08-08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丽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
丽建发[2011]8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建标〔2009〕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浙江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建建发〔2009〕93号)及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价管理的通知(建建发〔2009〕91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明确工程造价管理职责,确保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在工程建设行政管理中的作用,现就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领导,积极做好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工程造价管理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很强的工作。工程计价依据是工程造价管理的核心,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项目投资的主要基础。它为建设项目评估决策、政府宏观调控投资规模以及监管市场定价提供依据。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定额工作,加强造价管理,充分发挥标准定额的引导和约束作用”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二、完善管理机构,进一步明确工程造价管理职责

        工程造价管理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长期以来,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本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承担了工程造价的行政管理职责,为发挥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对促进我市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单位改革中,应建立健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明确工程造价管理职责,更好地发挥工程造价管理对工程建设活动的引导和约束作用。

        三、主动组织协调,落实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经费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中“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或核发证照所需要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规定,主动协调同级财政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并取得他们的支持,认真做好工程造价管理相应工作的经费保障,确保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四、规范计价行为,做好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管理工作

        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2008年修订出台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清单计价规范的出台,大大加快了我国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以及与国际惯例接轨的步伐。工程造价计价逐步形成了国家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的工程造价计价管理机制。根据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建建发〔2009〕93号)”、市建设局转发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丽建发〔2009〕54号)”及市建设局《关于施行工程招标控制价和竣工结算价备案管理的通知》(丽建发〔2009〕108号)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凡丽水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仿古建筑及园林绿化工程),必须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和浙江省补充条款及计价表式的要求进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并按规定由建设单位将工程招标控制价、竣工结算价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备案。各地应高度重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执行工作,要积极组织建设各方主体学习,切实负责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监督管理职责。

        五、掌握市场动态,确保工程造价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及市建设局《关于全市统一发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的通知》(丽建价〔2007〕118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市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工作,全市建材价格信息于2008年1月1日起统一在《丽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上发布。各地要加强领导,密切注意建材市场动态,及时报送有关调查资料,确保工程造价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为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六、安全文明施工,鼓励企业创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

        切实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施工企业创建省、市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各地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奖励费用。创建省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按照工程建安总价的3%-5%费率计取费用。创建市级安全文明标化工地的项目,按照工程建安总价的1%-3%费率计取费用。

        七、积极调查研究,规范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价

         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措施费所含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和安全施工费组成,其费率为《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相应费率。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计价规范要求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招投标时可按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值费率单列为不可竞争费用。招标人不按规定在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中单独计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或取费标准不符合规定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招标控制价不予备案。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有特殊要求和危险性较大的工程,需增加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其安全防护措施方案需经建设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施工企业另列项目计算。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核查发现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主题词:工程造价  管理  意见

丽水市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