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地方新闻 >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的通知
地方新闻

关于调整建筑材料结算价格的通知

-- www.zjzj.net 2003-11-03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各县(市、区)建设(管)局,市开发区地政规划局,金磐开发区管委会,金三角、金西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当前,由于电力资源紧张和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扩大等原因,引起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有的建筑材料价格甚至成倍地上涨,从而严重影响了建筑施工单位的施工活动。为了防止建筑施工单位因建筑材料价格上涨而购买劣质建筑材料或偷工减料以及产生“半拉子工程”等问题发生,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确保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能如期顺利地完成,针对当前建筑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的特殊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特对当前和今后建筑材料结算价格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

一、2003年6月1日以后完成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一)  施工合同约定采用固定价格但未计取风险费用的工程,在合同约定期的建筑材料价格与施工期材料信息价(金华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的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含)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风险,不予调整。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以上的,由发包人承担风险,建筑材料价格应当予以调整。
       (二)  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计取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
       (三)  因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在延误期间的建材价格上涨部分由发包人承担。
       (四)  已办理工程竣工结算的不再调整。

二、今后承发包双方应进一步增强工程承包的风险意识,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按下列要求明确防范风险的条款:

      (一)  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必须按工程的规模、工期长短明确风险范围并要求承包方计取相应风险费用。
      (二)  应约定主要建筑材料(设备)价格包干风险幅度以内及包干以外的各自承担风险的比例。
      (三)  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充分考虑风险并计取相应的风险费用,避免盲目压价。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在建工程的督促检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主题词:  城乡建设、价格、建材、调整、通知

金华建设局
二○○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