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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新闻

关于印发《台州市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www.zjzj.net 2003-07-24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地方新闻]

     各县(市、区)建设规划局(分局),温岭市建工局,台州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台州市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联系。 附件:台州市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违规扣分表(下载地址:https://www.zjzj.net/zjzj/images/fujian19.doc)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  工程  资格  管理  通知 

      抄送: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办公室     

                                                                                                                                               2003年7月25日印发

  台州市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的队伍素质,保证概、预(结)算工作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建设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浙江省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线敷设工程和市政、园林绿化工程等概、预(结)算编制、审核等活动,并按规定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或《浙江省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具体日常工作委托台州市建设造价管理处负责;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具体日常工作可委托当地的建筑工程管理处负责。     第四条  《资格证书》是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面向全社会从业的条件。凡在我市范围内的施工、设计、建设、咨询、监理等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的专业人员均须参加全国或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业,否则不得。     第五条  持证人员(指持有《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律、法规、规范和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经办的工程造价文件质量负有经济和法律的责任。     第六条  持证人员必须在《资格证书》确定的专业范围及有效期内从事相应的工程概预(结)算编审或咨询业务活动,并在其成果书上加盖本人的资格印章。不得转借《资格证书》或超越专业和期限,否则其工作的成果无效。     第七条  持证人员实行违规扣分管理制度。凡持证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及本办法的,资格管理部门给予扣分处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一次违规扣分的分值,依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10分、5分三种。     第九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     (一) 同时在家或两家以上的单位执业;   (二) 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三) 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资格证书》的;   (四) 在执业过程中,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或无理压价,严重影响建设市场秩序,造成造价行业混乱等不良后果的;   (一) 执业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并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取或接受委托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收入,并因此做出非独立、客观的判断或决策的;   (三)不接受、不配合监督人员正常检查工作的;     第十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 执业过程中,有过错行为,并引起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允许,泻漏在执业中获悉的有关所接业务的技术合商务秘密的;   (三) 在编审概预算工作中,不按规定执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   (四) 参与除委托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事关本项目工程的经营活动的;  (五) 因个人因素或他人关系做出非独立、客观、公正的分析、建议或判断的;   (六) 对做出的决策、判断不合理解释和适当依据的;   (七) 从事超出持证专业规定范围以外业务的;     第十一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 在编审概预算工作中,套用定额子目时出现三处或三处以上错误的;  (二) 在编审概预算工作中,工程量的计算出现严重错误的;  (三) 在编审概预算工作中,取费标准出现错误的;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扣分分值以满(超)30分的持证人员在收到通知后应暂停执业,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格证书》及印章上交到台州市资格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七条  台州市资格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办年或一年对违规人员组织在陪训。对在一个周期内违规扣分分值满(超)30分的持证人员增加返岗考试,考试合格者发还其资格证书及印章,不合格者可以申请补考一次。     第十八条  持证人员资格实行动态管理,资格管理部门对其业务实行监督检查,检查主要采用定期检查、转项检查、年检等方式。 1、定期检查:每年一次,由市资格管理部门会同各县(市、区)资格管理部门分期分批对持证人员业务进行检查或抽查。 2、专项检查:设立举报电话,面向社会接受举报,对举报问题进行专项调查。 3、年检:每两年一次,年检主要审查持证人员提交的业务报告及执业情况。   各县(市、区)资格管理部门对持证人员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市资格管理部门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在其资格证书验证栏内加盖年度验证章;经审查不合格或在一个扣分周期内被扣满(超)30分的,报省资管办核定后,取消《浙江省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持证资格,造价工程师按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持证人员因工作单位变更并继续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工作的,应在变更工作单位后一个月内到市资格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原持《资格证书》无效。    第二十条  《资格证书》丢失,应由所在单位出具证明并到资格管理部门声明注销,经审实后报发证机关补发,并由资格管理部门重新登记注册。     第二十一条  外地进台单位的概预算专业人员凭省、部级建设工程造价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到当地资格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后,方可在我市执业。     第二十二条  本办发由台州市建设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文件
二○○三年七月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