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建委建[2012]532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港区规划建设局: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实行网上备案制
合同当事人双方在签定建设工程合同之前,均须登陆嘉兴市建设工程合同网上备案系统统一平台,合同承接业务方将双方拟定合同草本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网上备案,按照《嘉兴市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嘉建工[2006]229号)实施。合同审核主体由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部门共同审核。
二、管理权限
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具体负责市本级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开展辖区内本项工作。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执行。
附件:浙建建[2012]86号文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