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建委办[2012]538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经发局、财政局,港区规划建设局、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印发〈浙江省国有投资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报送和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建建[2012]93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三价”信息的报送和公开管理工作,具体管理工作委托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实施。
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三价”信息的报送和公开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其他建设行政管理机构实施。
二、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招标控制价应按《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6号)及现行计价依据编制,不得任意更改计价依据规则。
三、招标人在施工合同备案时,应将建设工程中标价等相关资料同步报送至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
四、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结算信息;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结算信息报送工作管理,未按规定报送结算信息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五、各县(市、区)建设、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共同做好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三价”信息公开后的监督管理。
附件:浙建建[2012]93号文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