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新闻
嘉建委办[2012]537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建设分局、经发局、财政局,港区规划建设局、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指导性计价依据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建发[2012]2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价格信息由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采集上报,嘉兴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统一发布。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工程造价管理制度,落实部门和管理人员,做好造价管理工作。建设、发改、财政部门依法开展监督工作。
附件:建建发[2012]242号文
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嘉兴市财政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