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发改投资[2009]368号
各县(市、区)建设局、发改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现将《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结合我市实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人防、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一类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计入直接费中,并作为计费基数。
二、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施工组织措施费(含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检验试验费等)费率、综合费用费率、规费(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费率及概算费率调整按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浙建站计[2009]28号)文件执行。
三、我市人工市场信息价的发布使用仍按《关于发布宁波市建设工程人工市场信息价的通知》(市发改委甬发改投资[2008]400号)规定执行。人工市场信息价与调整后的定额人工单价的价差列入工程造价,仅计取税金,不作为计费基数。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1、《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省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建建发[2009]135号)
2、《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浙建站计(2009)28号)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
建建发[2009]135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发改委、财政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为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经研究,决定对本省2003版计价依据的定额人工单价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装饰、安装、市政、房屋修缮、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等工程按现行2003版计价依据计算工程造价的,均按本文件规定,调整定额人工工日单价。
二、调整内容
浙江省2003版计价依据中的一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1元,二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4元,三类人工工日单价调整到39元。
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应作相应调整,具体费率由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另行发文公布。
定额人工工日单价调整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费率调整的通知
浙建站计[2009]28号
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
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现行定额人工单价的通知》(建建发【2009】135号)文件精神,经测算,上调定额人工单价后,施工取费费率作相应调整,现将费率调整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取费定额》(2003版)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中相关费率采用系数调整办法,系数调整后的费率保留位数与原定额相一致。具体调整系数见附件。
二、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施工组织措施费、综合费用应按弹性费率的中值计取。
三、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费率调整系数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