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市发[2009]396号
各有关单位: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已通过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备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可根据实际参照执行。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附件: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统一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的编制和计价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浙政发(2009)22号)、《关于贯彻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的通知》(省建设厅建建发[2009]93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现行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的具体情况,制定《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以下二者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四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是指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按照国家统一计价规范的计算规则公开提供工程量清单,投标人依据工程量清单自主报价,经市场竞争形成工程造价的计价方式。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包括: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竣工结算的办理以及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索赔与现场签证、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活动。
第五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并遵循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六条 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工程价款结算等工程造价文件的编制与核对应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承担。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在本人承担的工程造价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资格专用章。造价员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必须经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建设项目各方应拒绝未按规定签字盖章的工程造价文件。
第七条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八条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委托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二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第九条 工程量清单是表现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和税金的名称以及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工程量清单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
第十条 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定合同、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工程量和合同价款、支付工程价款、办理竣工结算及工程索赔的依据。
第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招标时,工程量清单必须是招标文件的重要组成部份,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不具有修改和调整工程量清单的权力。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第十三条 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其编制工作时间应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在保证编制质量的前提下由双方在咨询合同中协商约定。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对其承担编制的工程量清单质量负责,招标人与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咨询合同中约定质量标准和相关责任条款。
第十四条 工程量清单应依据《计价规范》、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计价规定、达到规定设计深度的施工图纸、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和标准、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常规施工方案及其他相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采用的表格格式如下(具体见附件):
1、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1) 工程量清单封面
(2)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
(3) 投标总价封面
(4) 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
(5)表1-1-1 工程项目报价汇总表
(6)表1-1-2 单位工程报价汇总表
(7)表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8)表1-3-A 组织措施项目(整体)清单及计价表
(9)表1-3-B 组织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清单及计价表
(10)表1-3-C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1)表1-3-1 安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2)表1-3-2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3)表1-3-3 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4)表1-3-4 临时设施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5)表1-4 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6)表1-4-1 计日工表
(17)表1-4-2 总承包服务费项目及计价表
(18)表1-5 主要工日价格表
(19)表1-6 主要材料价格表
(20)表1-7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
2、工程量清单报价分析表:
(1) 表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 表2-2 措施项目清单分析表
(3) 表2-3 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4) 表2-4 措施项目工料机分析表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根据建设工程的构成、发包方式及报价要求,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要提供的纸质文件报表的种类和格式等具体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投标总价封面、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各类费用汇总表和计价表、主要工日、材料和机械价格表。
第十七条 采用电子化评标系统招标投标时,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招标时应提供不可追刻的电子光盘,光盘内含与纸质招标文件内容相一致的统一格式电子表格。电子表格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和其他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报表格式。预算软件应有电子表格导入、导出以及工程量清单锁定功能,避免投标人在报价时改动工程量清单。
第十八条 总说明的编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工程特征、招标项目中单位工程的组成,施工现场情况、交通运输、自然地理条件等。
2、工程招标和分包范围。招标人应明确纳入总承包人管理的项目内容及需要总承包人承担的职责。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
4、工程质量、工期、材料、施工等要求。
5、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的要求,招标项目各类专业工程对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取费计算基数和最低费率标准。
6、招标项目各类专业工程的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取费计算基数和最低费率标准。
7、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8、暂列金额的数量。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表明拟建工程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清单,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第二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按《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同一招标项目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按《计价规范》的规定作补充,并在所属的分部列项。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清单编制人补充的项目应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2、清单编制人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描述项目特征时应具体、准确,把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描述清楚。
3、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的有效位数遵循下列规定:
(1) 以“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3”、“m2”、“m”、“kg”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项”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最为合适的其中一个计量单位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般应根据不同单位工程分专业编制。当费用计算程序或规费费率不同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不同专业工程分别编制;当费用计算程序和规费费率都相同时,单位工程内的不同专业工程可以纳入同一份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般装饰工程跟建筑工程一起发包时,可以纳入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二条 措施项目清单是表明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根据组成内容应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各项措施费用所包括的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和有关取费计价文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中3.3.1措施项目一览表和《计价规范》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规定列项。
第二十四条 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应体现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需补充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补充或自行补充。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清单项目后。
第二十五条 措施项目清单分为整体措施项目清单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清单。整体措施项目指根据招标项目整体应考虑的措施项目,整体措施项目清单应分为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分别编制。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指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专业工程特点考虑的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也分为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分别编制。
第二十六条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是必须保证的措施项目,招标文件应对此提出要求并提供详细的措施项目清单,供投标人报价。具体编制可参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一览表(见附件)并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列项。
“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民工宿舍“空调设施” 等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特殊要求的费用项目,招标人必须按照市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明确设置要求,有费用标准的应明确具体费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建筑工程超高施工增加费作为措施项目,分别列入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第二十八条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提供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满足投标人报价的需要;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第二十九条 其他项目清单是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不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内的项目。
其他项目清单参照下列内容列项: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等。未列项目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可做补充。
1、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的或者为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发生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因素而预留的暂定金额。项目所需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造价的5%。
2、总承包服务费指投标人(施工总承包人)对招标人(发包人)依法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所提供的协调和配合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专业工程分包单位要求利用施工总承包人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设施时,其费用由施工总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双方自行协商约定,不包括在总承包服务费中。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分包专业工程的名称、估算造价以及总承包服务的内容,以供投标人报价时考虑。
3、计日工指投标人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计价所需的费用。
计日工表(表1-4-1)是其他项目清单中的计日工的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材、机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第三十条 规费、税金指政府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项目内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和省市颁发的有关政策性文件确定。
当省、市级政府或省、市级有关权力部门对规费项目进行调整(增或减)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量清单中的规费项目作出补充和调整。
第三十一条 主要工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提出报价要求,投标人报价时可以补充。
主要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表中开列的项目应属清单范围内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主要工日价格表(表1-5)编制时,由招标人列项供投标人报价。
工种栏目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按一类、二类、三类人工类别列项,或按具体工种列项。
第三十三条 主要材料价格表(表1-6)编制时,由招标人开列材料编码、材料名称和计量单位供投标人报价。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和按规定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设备。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在主要材料价格表列出不少于10种主要材料(包括必须按要求列出招标人指定、提供和暂定材料),以便于投标人报价和专家评审,并明确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项目提供主要工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表。
招标人指定的材料,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招标人提供的材料,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和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甲供”;某些材料的要求尚未明确只能暂定单价的材料,由招标人明确暂定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暂定”。
其余材料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的要求自行明确规格、型号和报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品牌。
第三十四条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表1-7)编制时,由招标人开列机械设备种类供投标人报价。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该要求投标人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提供报价分析和消耗量计算分析。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应对要求提供分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分析表式或文字要求,并明确投标人提交报价分析表的时间。招标人可参照以下方式确定:
1、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2、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由中标人于签定施工承包合同前提交。
第三十七条 工程量清单发出后的修正,招标人应以招标补充文件或招标答疑纪要的形式,将修正的内容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补充文件、答疑纪要具有对工程量清单修正的效力。
第三章 工程量清单计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包括按招标文件规定,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应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并应包括除规费、税金外的全部费用。
其它项目清单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计价。
规费、农民工工伤保险和税金应按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第三十九条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标明的工程量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应予计量且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四十条 金额(价格)均以人民币表示。
第二节 招标控制价
第四十一条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根据国家、省、市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计价依据和计价方法,按照设计施工图计算的工程预算造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批准的概算。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第四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编制单位应对承担编制的招标控制价的质量负责。工程造价咨询人不得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对同一工程的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
第四十三条 招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双方应在委托合同中明确约定编制工作时间、编制质量标准及相关责任条款等具体事项。
第四十四条 招标控制价应依据《计价规范》、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达到规定设计深度的施工图纸、与工程项目有关的规范和标准、常规的施工方案、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没有价格信息的参照市场价格)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编制。
第四十五条 招标控制价采用的计价表格格式如下(具体见附件):
(1) 招标控制价封面
(2) 招标控制价编制说明
(3) 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4) 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
(5) 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6)表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7)表1-3-C 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8)表1-4 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9)表1-4-1 计日工表
(10)表1-4-2 总承包服务费项目及计价表
(11)表1-5 主要工日价格表
(12)表1-6 主要材料价格表
(13)表1-7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
(14)表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5)表2-2 措施项目清单分析表
(16)表2-3 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17)表2-4 措施项目工料机分析表
第四十六条 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按照以下原则计价:
1、分部分项工程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依据进行综合单价的计算。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招标文件要求考虑的风险费用。
2、招标文件提供暂定价的材料,编制人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由招标人提供的材料(甲供材料),按招标文件明确的材料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其他材料,由编制人根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或自行调查的市场价格确定单价,计入综合单价。
3、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和四十四条的规定计价。组织措施项目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和其他组织措施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及有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计费基础和弹性费率中值标准计价。
4、其他项目费中,暂列金额按招标文件的规定金额计价;计日工应按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数量并参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现行计价依据计算,其中的材料按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计算,没有价格信息的材料由编制人按市场调查确定的价格计算;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招标文件列出的内容和要求并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有关规定计算。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备案时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其中杭州市市区范围(不含余杭区、萧山区)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其他县(市)、区的招标控制价报送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备案。招标控制价具体备案办法另行制定。
招标人未按规定办理招标控制价备案手续的,招投标管理机构不予办理招标文件备案手续。
第四十八条 招标控制价的修正。招标控制价备案后,由于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对工程量清单进行修正或其他原因需要修改调整招标控制价的,招标人应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案管理机构重新备案,并以最后发出的招标控制价为准。
第四十九条 为防止投标人围标抬价,保护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设置投标最高限价。投标最高限价应低于招标控制价一定比例,下浮比例不得低于8%。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最高限价的,其投标应予以拒绝或由评标委员会评定为废标。
第五十条 投标最高限价在招标文件发放时公布。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截止日5天前向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出,并抄告招投标监督机构。
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组织人员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复核的误差范围在市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杭州市中介机构执业成果差错率允许范围以内的,原投标最高限价有效;误差范围在差错率允许范围以外的,原投标最高限价无效,应以复核确认的投标最高限价为准。
第五十一条 投标最高限价的复核结果在投标文件截止日前3天内公布。大中型招标项目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投标最高限价复核时间延长的,经市招投标管理部门批准,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作相应顺延。
第三节 投标报价
第五十二条 投标报价应根据下列依据进行编制:《计价规范》;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现行计价规定;本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达到规定设计深度的施工图纸;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自行拟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价格信息;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报价情况提供书面报价说明。报价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对投标工期、质量、材料、施工等方面的承诺;综合单价中考虑的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幅度);措施项目的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四条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编制的投标报价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相应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本人应在投标报价书上签字。
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书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情况说明、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的咨询合同书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等。
第五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确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计价文件对费用内容组成另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投标人应根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确定。
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招标文件提供暂定价的材料,投标人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定价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文件报价说明中明确该暂定价材料的损耗率。
第五十七条 管理费、利润的计算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第五十八条 风险费的计算根据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第五十九条 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报数量和价格,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以“O”计价。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报价可参照综合单价的组成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取费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第六十条 措施项目中凡属周转使用的设备、材料,均应按单次使用摊销量报价。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应针对拟建工程编制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的技术措施方案,并按招标文件的相应措施清单提供数量和报价。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
第六十二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四项费用)必须充分保证。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项目,投标人应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四项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按项目整体考虑分别报价。
招标人提供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四项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中,“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民工宿舍“空调设施” 等安装费用项目,投标人必须按照市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的设置要求或标准规定进行报价。投标人未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评定为废标。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和相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弹性费率中值的90%(即费率下限的计算值)。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对该措施费用内容和费率下限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由投标人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按项目整体组织措施考虑报价,并且不得低于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的弹性费率下限的计算值。
第六十四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均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规定,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措施项目各分项之间不得重复报价。
第六十六条 其他项目清单费用的暂列金额,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确定的项目名称和金额填报;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计日工费,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招标人对计日工费内容和数量未作要求的,投标人不需要作出报价。
第六十七条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和计日工,均为招标人估算、预测数量。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第六十八条 规费、税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的内容和计费标准计算报价(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另计)。省市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费、税金的内容和计费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农民工工伤保险应按市政府文件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计算报价。
第七十条 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
工程量清单报价应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相符,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符。
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向招标人提供具体的报价计算分析,其各项报价分析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之间的金额(价格)应前后对应一致。
第七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除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措施项目费用报价允许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O”,但须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应并提供充分的说明和依据。
第七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任何算术性错误,招标人按下列原则予以调整: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2、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合价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累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小计(合计)金额及总报价。
第七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严重不平衡报价,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按规定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修正后,修正的综合单价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工程实施中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而导致的价款调整。
第四节 工程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调整
第七十四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发、承包人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工程合同价款、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承担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第七十五条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合同价款。
第七十六条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计价规范》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第七十七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对于工期较短(一般在半年内)、技术简单,造价低(一般在200万以内)、施工图设计达到规定深度的小型工程,也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第七十八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必须在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以及风险以外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内容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内容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清单漏(缺)项或重复计算、工程设计变更及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不属于承包人单独承担的风险范围,发生时,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确定。
第七十九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清单工程量错误或漏算的风险范围及额度,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设计变更及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不属于承包人单独承担的风险范围,发生时,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确定。
第八十条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八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合同中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应按下列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1、施工期内遇市场价格(人、材、机)波动;
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3、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重复计算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4、由于工程量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
5、由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不符引起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变化;
6、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工程价款变更等;
第八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调整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和单价的调整、工程设计变更调整、价格波动调整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
工程量清单调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以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十三条 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实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
1、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
2、设计变更引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工程量增减;
3、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减。
第八十四条 单价的确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单价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合同对工程量变化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工程量变化项目的相应单价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1)、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并按规定修正综合单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应按评标委员会修正的综合单价确定。
(2)、其他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和重新组价的计算方法。
2、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算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第八十五条 清单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进行事先约定。
第八十六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动,从而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应当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调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措施项目清单费用调整按以下原则确定: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内容和合同约定,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八十七条 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施工期内市场要素价格(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格应按约定进行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就价格调整约定具体的风险内容、包干范围和幅度,以及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市场要素价格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可参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政策文件内容执行。
第八十八条 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索赔处理的程序、原则、索赔费用计算的方法和争议解决的方法。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可采用以下两种办法计算,合同无约定时由索赔提出方选择:
(1)按合同价格计算;
(2)按实际额外净支出费用法(实际增加支出减去相应减少部分),其费用中包括人工、机械、材料、管理费用、利润,并按计价规定计取税金。
2、发包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额外损失而提出的索赔,一般按实际损失额计算。
3、索赔提出方应在索赔事项初发时采取控制措施,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采取措施的费用并入索赔额计算。
第八十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不可抗力事件不属投标人报价风险范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计价规范》确立的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第九十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第五节 工程量清单的结算
第九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中未约定时间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合同未约定承包人竣工结算书递交期限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日内。
2、合同未约定竣工结算书核对期限的,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竣工结算核对意见:
(1)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工作日;
(2)工程造价500-2000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工作日;
(3)工程造价2000-5000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工作日;
(4)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工作日。
第九十二条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第九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第九十四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依据进行办理。
第九十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价款结算按以下原则进行:
1、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调整方法,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原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招标范围和设计规模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按原有的投标报价包干结算。
3、其他项目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有效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暂列金额在用于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金额的计算后,如有余额则余额归还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结算工程价款中。
4、规费、税金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九十六条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第九十七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第九十八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双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其中杭州市市区范围(不含余杭区、萧山区)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其他县(市)、区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九十九条 竣工结算价采用的计价表格格式如下(具体见附件):
(1) 竣工结算价封面
(2) 竣工结算编制说明
(3)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
(4)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5) 表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6) 表1-3-A 组织措施项目(整体)清单及计价表
(7) 表1-3-B 组织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清单及计价表
(8) 表1-3-C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9) 表1-3-1 安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0)表1-3-2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1)表1-3-3 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2)表1-3-4 临时设施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3)表1-4 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4)表1-4-1 计日工表
(15)表1-4-2 总承包服务费项目及计价表
(16)表1-5 主要工日价格表
(17)表1-6 主要材料价格表
(18)表1-7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
(19)表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0)表2-2 措施项目清单分析表
(21)表2-3 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22)表2-4 措施项目工料机分析表
(23)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24)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25) 现场签证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在工程计价中,建设各方主体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无效,不得作为招标、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一百零二条 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成果文件均应按规定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否则无效。
投标人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投标报价须附情况说明和提供有关证明。
第一百零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由于自身工作过失原因而致使委托方蒙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咨询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除本实施细则已有规定外,其他未明事宜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 11 月 1日起施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建市发(2004)807号文《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同时停止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解释和管理,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件: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计价表格式、招标控制价计价表格式、竣工结算计价表格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