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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和《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 www.zjzj.net 2004-08-09 --

各市、县(市、区)建设系统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省检察院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试行以来,已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最近省人民检察院、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暂行办法》和《通知》,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暂行办法》和《通知》的重要意义

    在全省范围开展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是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腐败的力度,规范全省建设市场秩序,推进全省建设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建设事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是认真贯彻《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体系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这是我省建设、监察、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利用查办案件的资源,打击和预防行贿犯罪及相关职务犯罪,遏制和减少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完善建设市场监督制约机制的一项探索和创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其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紧密结合实际,以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精神,推动全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行贿行为档案查询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统一组织协调,明确职责分工 

    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和《通知》涉及到建设系统的各个部门,必须坚持“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部门协调、属地处理”的原则,充分发挥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认真履行各自职责,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确保《暂行办法》和《通知》的顺利实施。

    建设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协助党委(党组)和行政领导组织协调的职能,全面掌握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和行贿档案查询工作的情况,加强与监察、检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联系。

    规划、勘察设计、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风景名胜、园林绿化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信用档案制度,负责在行业管理中发现的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的调查核实和不良行为的记录工作。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向工程项目所在地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查询有关参与工程项目等活动的从业单位或个人有无行贿记录,并对查询情况根据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作出处理。

    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中心等要根据建设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公示决定做好公示的具体工作。

    建设各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暂行办法》和《通知》的贯彻实施和宣传工作,不断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三、要依法办事,严格工作程序

    实行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受理、核查、报批、公示、记录等程序。

    1、凡监察、检察机关移送的建设市场不良行为,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受理、记录,经报行业行政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纪检监察部门办理公示手续,并及时通报职能部门。

    2、凡是在行业管理中查实的建设市场不良行为,公示时间在六个月(含)以内的,按行业分工由有关职能部门呈报行政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记录和公示手续,并送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公示时间在一年(含)以上的,应报经行政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办理公示和记录手续。

    3、根据《通知》精神,交通、水利等部门要求纳入《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信息系统》进行记录和公示的,应有送交单位书面函件、领导签字及不良行为事实。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受理后办理公示手续。

    4、建设市场不良行为涉及不同地域单位和个人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管辖权进行记录和公示的同时,将不良行为情况告知所涉及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建设市场不良行为涉及外省、市、自治区单位和个人的,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管辖权进行记录和公示的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上报我厅,由我厅将情况告知相关省、市、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要建立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管理和检查督促,并建立统计报告制度。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季末向我厅上报一次统计情况,并对所属县(市、区)上报时间作出具体规定。上报方式采取软件导出文件,将文件以电子邮件方式上报至浙江省建设市场行政监察管理管理信息系统邮箱(zjsxzjc@zjjs.com.cn)。

    附:浙江省工程建设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审批表

浙江省建设厅
二〇〇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