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的通知
-- www.zjzj.net 1997-04-03 --
浙建建[1997]80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杭州、绍兴建管局,宁波市计委,丽水地区计委,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促进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我厅根据建设部建标(1996)133号《关于印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了《浙江省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设部建设(1996)24号《关于对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审批问题的答复》指出,凡属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造价管理以及城市规划等咨询资格,均由建设行政主管部六制定标准并负责审批和管理。因此,凡从事上述范围内的工程咨询的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咨询资格证书,其他部门颁发的证书一律无效。
省政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6)20号文下发的省建设厅\"三定方案\"明确规定,我厅是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建设事业的职能部门,负责工程实施阶段咨询的管理工作和建筑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建设监理、招标代理、工程实施阶段各类咨询机构)的资质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这一职责,加强对工程咨询单位和工程咨询业务的管理,严格监督检查,促进工程咨询工作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
附:浙江省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细则
一九九七年四月三日
浙江省实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试行)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工程造价中介机构行为,维护建设市场正常秩序,根据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试行)》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指面向社会接受委托,承担建设项目的工程概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和审核,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以及提供有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业务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指从事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并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工作应具备的技术力量、专业技能、人员素质、技术装备、服务业绩、社会信誉、组织机构和注册资金等。
第五条 浙江省建设厅归口管理全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并由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评审委员会进行资质评审。
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等级分为甲、乙、丙级。各等级的标准如下:
一、甲级
1、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10年以上,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专业人员不得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得少于30%。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30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完整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5个大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较高的社会信誉。
二、乙级
1、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7年以上,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2、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3年以上,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单位专职人员不省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5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所已完成3个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三、丙级
1、单位专职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5年以上,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
2、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工程造价管理工作2年以上,并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不少于5人,单位专职人员不得少于注册营业人员的40%;
3、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
4、具有正式的办公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可靠的技术资料和微机管理手段,以及严格的管理制度和章程;
5、近三年已完成3个小型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咨询工作,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第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甲级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类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二、乙级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中型以下(含中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丙级单位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担各类小型建设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八条 凡在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人员,均须持有浙江省建设厅颁发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书》。
第九条 在工程造价资询单位任技术负责人和专职人员不得同时就职于两个以上(含两个)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第三章 资质审查审批
第十条 凡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有关单位,必须经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部门资质审查,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资质须经各市(地)建设厅审查后报建设部审批和发证。乙级和丙级单位资质由省建设厅审批和发证。
甲级单位资质的审查、上报每年十一月进行,乙级、丙级单位资质的审查、审批每年六月进行。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申请资质时应填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及附件: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人代表和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三、专业人员情况登记表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四、单位主管部门名称及批件;
五、单位组建时间、服务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六、单位章程及业务范围;
七、注册资金。
申请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外方合营或者外方合作者的以下资料:
一、外方所在国(地区)有关当局颁发的营业执照及关批准文件;
二、外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外方专业人员的学历、资历证明材料及按规定已取得在中国就业许可证;
三、承担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资历和业绩。
第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等级申请书》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统一由建设部制定。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副本各一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资质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实行动态管理和年检制度。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和 不合格。年检结论是对咨询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的主要依据。不合格者予以浮动降级,半年后复审合格者,恢复原资质等级。凡不参加年检的视为自动停业,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证书有效期,甲级单位为三年;乙级和丙级单位为二年。到期需视其工作质量和业绩重新核定等级,未经核定或核定未通过的,不能继续从事咨询工作。
第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填写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核定申请表,并向所在地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资质等级核定申请书;
二、原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四、工程造价咨询业绩及委托方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定级后的有效期限内,确已达到上一资质等级标准的,可在年检时申请升级。
第十八条 遗失《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的,必须在有关报刊、广播电视上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并履行补发的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分立或合并,应向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专业厅(局)提交申请,经重新审查分立或合并的等级后,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交回原《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二、宣布破产或因其它原因终止业务,应报原资质审批部门备案,并收回其《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三、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应向原资质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章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客观公正地提出咨询工作报告(结论、成果);
二、不得参与与委托工程有关单位的经营活动或任职;
三、工程造价咨询业务不得转让。联合承接的业务应签订联营合同,并明确总负责方;
四、对委托方所提供的资料、文件负责保密;
五、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行有偿服务,其咨询收费标准应根据委托工程内容、深度要求等,在国家规定范围内确定,并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接业务时,应出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或擅自越级承接业务的,其所作出的咨询工作报告(结论、成果)无效。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对所承接的项目进行登记,建立严格的编制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工程造价咨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原咨询单位提出,如发生争议,可向建设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本省范围内跨地区承接业务的,需到项目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出省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需到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办理出省手续。外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浙承接工程咨询业务,需经项目所在地资质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厅审查登记。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范围内外资、中外合资以及利用国外、境外金融机构贷款建设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原则上由国内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承担;确需国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查的,应以中方为主,采取中外合作的方式,并经省建设厅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 中外合营、中外合作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当按规定在中国的有关银行开立帐户,并接受财务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地)各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的贯彻办法,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