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建设厅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关于 《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 www.zjzj.net 1997-01-16 --
浙建定[1993]34号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建管局(处)、计委、建设银行、省级有关厅、局:
现将《浙江省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加强我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管理工作的领导,经研究,决定成立浙江省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管理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如下:
组 长:胡绍曾(省建设厅副总工程师兼定额管理处处长)
副组长:陈建中(省建设银行建经处处长)
沈联民(省建设厅定额处、站)副处、站长)
徐公芳(省建设厅科教处副处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建筑定额站)
办公室主任:沈联民(兼);副主任:包照赏、汪亚峰。
办公室工作人员(由省城乡建设厅、省建行共同派员组成)。
各市(地)建委(建设局、计委)、建设银行、应建立相应的证书管理办公室,在省的统一部署下负责本市(地)初审考核和管理工作。办公地点可设在各市(地)定额管理部门。各市(地0管理机构及成员组成报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执行。凡已进行此项工作的市(地)应与本规定相衔接。
附:《浙江省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
附:
浙江省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一、为了加强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的资格管理,确保工程概、预(结)算及标底的编审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建设市的正常秩序,根据国家计委计标(1986)288号、计标(1988)30号、建设部(1987)城干字第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参考兄弟省、市的成功经验,结合本省工程建设概预算人员的管理现状,特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省境内从事为外单位编审建设工程概算的人员必须经过资格认证考核。取得认定专业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从事本专业的工程概预算及标底的编审或咨询工作。无证人员不得参与外单位的概预算及标底的编审,其编审的概预算及标底作无效处理,有关部门不予认可,开户银行(含其他专业银行)不予办理结算。
三、认证考核范围
1、建筑工程专业(含机械化施工、房屋修缮、建筑装饰工程);
2、建筑设备安装工程专业(包括管理工程专业:给排水、采暖、煤气、通风、工艺管道;电气工程含自动化仪表):
3、市政工程专业;
4、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专业。
四、认证考核对象:
1、本省境内以及外省(市)和中央专业部进入本省的设计、施工单位中从事概、预算编审的人员;
2、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中从事建设工程概、预算和标价审查工作的人员;
3、银行、审计、咨询单位中专职从事概、预算编审的人员;以及造价(定额)管理部门中专职从事定额与造价管理的人员;
4、离、退休前即从事概、预算工作,离、退休后受聘仍从事概、预算编审工作的离、退休人员。
五、申请资格证书的基本条件: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经考核合格者,发给资格证书。
1、持有省城乡建设厅颁发的中、初级预算员上岗证并从事概、预算及标底编审工作五年以上者;
2、持有建设银行系统颁发的概、预算审查上岗证书工从事实际工作五年以上者;
3、持有外省(市)或中央专业部属一级颁发的概、预算人员上岗证或资格证书者。其中临时进驻本省的单位概、预算人员签发临时资格证书:
4、具有\"工民建\"、\"建筑经济\"及城建类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概、预算工作五年以上者;
5、从事概、预算工作十年以上的老概、预算人员(含离、退休后仍从事概、预算工作的人员)持有相关学历和资历证明者。
以上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
(1)考查申请者资历,学历和相关的证件以及所在单位的推荐意见;
(2)必要时需通过口询了解申请人员对相关专业的法规知识及业务能力,包括调阅申请人从事概、预算的工作业绩等有关资料。
六、认证考核程序
1、本省概、预算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时间填报认证考核普查登记表(具体时间另文通知),并组织本单位概、预算人员认真填写资格考核申请书,提出单位推荐意见,报送市(地)证书管理办公室。
(普查登记表及申请格式详见附件一、二、三)。
2、市(地)证书管理办公室根据各单位上报的登记表及申请书,组织力量进行审查,提出初审考核意见,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省属以及外省市、中央各部进驻本省市的设计、施工单位直接报送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4、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地)上报的普查登记表和申请书组织力量作最后评定,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编造名册,报省城乡建设厅,发给正式资格证书。(工本费标准另定)
七、资格证书的管理
1、资格证书(绿色),由省城乡建设厅统一制订和颁发,加盖省城乡建设厅钢印后有效。
2、持证人必须在认证指定的专业范围及有效日期内从事相应的概、预算及标底的编审或咨询工作,并填明持证人姓名和证书号码,超越专业或期限,一律作无效处理。如遇检查应出示证书受检。
3、持证人员编审概、预结算及标底(函)或咨询,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经济法规,正确应用定额单价和取费标准,对概、预算及标底(函)的质量全面负责。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者(记入资格证书记事栏),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停止编审活动、直到注销其资格证书:
(1)负责编审或咨询的概、预(结)算及标底差错多、质量差,经指出后无明显改进;
(2)负责编审或咨询的概、预(结)算及标底,弄虚作假,高估冒算或有意杀压价格者;
(3)转借、私换、涂改资格证书者。
涉及经济案件有违法行为者,除注销其资格证书外,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4、省和市(地)两级办公室对持证人员编审或咨询的概、预(结)算及标底,有权进行检查,认定不符合质量者,可建议开户银行不予拨款或贷款。在检查中应坚持公正合理,维护甲乙双方合法经济权益。
5、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者,其资格证书应交还原发证部门注销。
6、省及市(地)办公室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工程概、预算及标底的编审或咨询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严格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规及编审好的单位和持证人员通报表扬;对违反章法及编审质量差的单位和持证人员应作适当的批评和处理。通过检查整顿,进一步加强对概、预算专业人员的管理,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为确保本省概、预算及标底的编审和咨询质量作出贡献。
7、本办法由省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审人员资格证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和管理。
一九九七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