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通知
-- www.zjzj.net 2013-12-24 --
浙建[2013]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宁波市城市管理局,绍兴市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
近年来,我省杭州、台州等地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了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履约评价工作,对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加强标后管理,维护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企业诚信经营意识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强施工合同管理,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推进建筑强省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推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意义
建设施工合同是承发包双方为实现建设工程目标,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双方共同控制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进而保证工程建设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法律文件。目前,我省已全面开展施工合同备案工作,对提高合同条款的完整性与公平性,提前消除纠纷隐患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但是当前建设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现象还较为普遍,如发包人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不及时办理竣工结算手续,拖欠工程款问题难以有效根治;承包商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承诺的项目负责人、主要管理人员不到岗,主要机械设备不到场,不按规范组织施工,造成工程工期延误,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得不到保障等。这些现象严重扰乱了建筑市场秩序,影响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建设主管部门加强和完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备案、履约管理,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监督合同双方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避免、预防和减少纠纷的有效手段,对于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招投标成果的有效实施,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
二、切实做好合同履约评价的组织工作
施工合同的签订与履行是合同当事人的民事行为,开展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必须坚持“尊重民事行为,加强指导服务”的指导思想,坚持“强化当事人履约自律,促进各方合法权益进一步得到有效保障”的基本原则。
(一)履约评价工作的实施范围
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开展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
其他项目是否开展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二)履约评价工作的组织方式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在工程基础验收、主体结构验收、竣工验收、工程结算等环节,或者按照年度、半年度等规定时间,组织施工合同当事人采取自评、互评的方式对自身和对方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评价。
履约评价结果可以采取百分制综合得分,按得分情况分为好、较好、一般、差等不同等级,具体内容可以参照《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评分表(参考)》(详见附件)。
(三)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评价情况,采取抽查、定期检查、重点督查等方式,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将其作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设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应重点检查合同当事人提供的与合同履约情况有关的文件、资料,听取合同当事人对涉及的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检查情况向社会公示。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合同当事人限期改正。对履约情况较差的工程项目,给对方履约情况恶意、虚假评价或实施打击报复的合同当事人以及对存在的问题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合同当事人,建设主管部门应可以采取通报批评、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等措施,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理。
三、做好合同履约评价的工作要求
(一)巩固成绩,探索合同管理新机制。施工合同履约评价既是对合同备案工作的检验,也是对备案后的动态管理与完善。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比较早、经验丰富的地区,应巩固已有的工作成绩,健全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带头开展合同履约评价工作。各地应将施工合同管理与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转包、挂靠、违法分包、签订阴阳合同、安全费用不专款专用、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工程结算久拖不决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立足服务,提高合同履约实效。签订和履行施工合同是一项重要的民事行为,合同各方当事人依法履约意识和良好的日常管理决定着合同是否正常履行。各地要以“服务为先、指导为重”作为工作出发点和立足点,通过对开展施工合同的备案、履约评价工作,准确把握工程建设中突出的、普遍性的矛盾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和预防措施,有效降低工程纠纷争议的发生,帮助合同当事人提高合同履约实效率。继续加强施工合同培训和指导,培养高素质合同管理人员定职定岗。
(三)强化诚信,健全信用体系建设。各地可将施工合同履约评价纳入当地建设工程信用诚信机制,为招投标管理、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及日常监督等相关工作提供参考依据。各地可以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开展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管理办法,调整和完善工作程序和相关表式,扎扎实实、富有成效地开展工作。
我厅将适时对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管理局、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组织实施。
附件: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评价评分表(参考):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