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建发[2005]206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
根据建设部公告第326号,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根据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 50353—2005)自2005年10月1日起在本省贯彻施行,现行《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含补充规定)”同时停止使用。
二、凡在2005年10月1日以后经招标管理机构批准招标或非招标未签订合同的工程,均按《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执行。2005年10月1日以前发出招标文件或已签订合同的工程则仍按《浙江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03版)中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三、各地在贯彻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反映,并由他们负责日常管理。
浙江省建设厅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