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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争议调解驿站建设的通知

-- www.zjzj.net 2025-03-14 --

本文件出处: [新闻中心-政策文件]

浙建站消〔2025〕3号

各市造价管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2023年在浙江考察时提出的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重要讲话精神,切实解决好建设工程价款结算难,打通调解最后一公里,切实做到将矛盾化解在基层。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办法》(浙建〔2020〕3号)和《关于深入推进建立基层红色调解驿站的通知》(浙建站招〔202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价款争议调解驿站(以下简称“调解驿站”)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调解驿站建设

(一)调解驿站基本条件

1.各级造价管理机构、行业协会或相关单位,有固定的调解场所;

2.工作流程和调解制度完善,有相应经费保障;

3.有满足调解需求的专家库,不具备自建条件的,可共享上级调解机构专家库。

(二)调解驿站申请

各地已创建的“红色调解驿站”,根据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统一纳入“调解驿站”名录。具备上述条件的其他单位或社会组织,可填写《建设工程价款争议调解驿站申请表》(附件1)申请加入,省造价总站核实后向社会进行公布。

(三)调解驿站工作要求

1.遵循自愿平等、合法正当、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积极开展调解工作;

2.建立调解工作台账,做到调解过程留痕;

3.每季度末最后一周按《调解工作统计报表》(附件2)进行统计,由设区市造价管理部门汇总上报省造价总站。

(四)调解驿站退出机制

未能建立有效的调解工作机制,无法正常开展调解工作,且连续三年以上未开展建设工程价款争议调解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调解驿站”名录。

二、打造品牌调解驿站

将调解制度完善、有工作创新亮点、调解成效显著的“调解驿站”,打造成为具有示范效应的“品牌调解驿站”,每年数量控制在驿站名录的10%以内。同时,加大对“品牌调解驿站”的宣传力度,带动各级调解驿站调解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升。

三、加强基层调解工作

依托基层“调解驿站”,充分调动调解专家的专业技术力量,积极传承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强化基层调解服务功能,从根本上预防和化解建设工程结算价款争议,为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力量。各“调解驿站”要强化工作职责和服务意识,积极开展业务交流培训,提高业务水平,确保调解质量。各设区市造价管理机构要积极开展价款争议行政调解工作,并加强对基层调解驿站的指导。


附件:1.建设工程价款争议调解驿站申请表

              2.调解工作季度统计表



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25年3月13日